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有效防范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药、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动物管理和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动物实验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生产、使用实验动物活动或利用学校经费委托校外单位开展生产、使用实验动物活动。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规范
第六条 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检测等活动应当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或)使用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的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活动。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或)使用活动须建立健全消防、停电和停水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为防范生物安全,建设现代化高水平的动物实验平台,学校实施资源集中管理原则,由学校动物实验中心协调全校实验动物资源和动物实验条件建设。
第九条 实验动物种子必须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持有效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引种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实验动物必须来自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实验动物的饲育和实验应当分开设立,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分开饲养。
动物实验结束2周内联系动物实验管理员通过广东省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打印动物实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外引入的实验动物须符合GB14922-2022《实验动物微生物、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的要求,否则,需生物净化后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实验动物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所捕捉的野生动物进行隔离检疫。
第十三条 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项目验收、鉴定和评奖以及研究生毕业论文须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动物实验证明和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报告备查。
第三章 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
第十四条 大、小鼠分为SPF级动物和无菌级动物,一般不做预防免疫,对应当进行预防免疫的实验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实施预防免疫,预防免疫后的实验动物不得用于生物制品的生产、检定。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装。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宜配备执业兽医师或实验动物医师,具备自检能力,对外来实验动物须检疫3-7天,检测结果符合GB14922-2022《实验动物微生物、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要求方可开展生产、使用活动,也可以设置抽检制度,一般应设置哨兵鼠作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遵循实验室SOP及各项制度,熟练掌握动物实验操作技术。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尤其是人兽共患病的防控意识,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原则上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从事实验动物基因工程研究的,应当符合《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尸体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由动物实验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回收及无害化处置,处理经费由学校保障。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混入常规实验动物尸体中。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须及时采取隔离、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当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动物实验开展之前,应向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交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申请,初审通过后,方可按照被批准的实验方案进行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结束后2周内应联系实验管理员获得伦理终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循“3R”原则,保障实验动物“五大自由”。进行手术时,应当选用正确的麻醉方式,需要处死实验动物时,应当实施安死术。
第四章 教学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动物经费由学校负责保障,动物实验中心按计划供应教学动物。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根据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编制教学动物使用计划,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动物实验中心。
第二十六条 教学示教时使用实验动物的,在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场所内进行,教学完毕后应当天处理,不能过夜饲养。
第二十七条 教学动物使用数量参考以下标准:医药学专业(单次实验教学)按小鼠1只/人、大鼠1只/2人、豚鼠1只/4人、新西兰兔1只/8人,其他教学用动物按教学需要使用,严禁浪费或挪做科研用途;其他专业的使用数量在以上基础上减半。教学中如有特殊需要增减教学动物,可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送动物实验中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全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确保动物实验在符合法规的条件下开展,并负责向学校和上级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规、依纪和依法予以处罚、处理;引发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动物实验中心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